论“非法社会组织”与“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区别

时间:2018/5/4 14:44:00  来源:

  最近,民政部连续公布了

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

引起了社会各方的热议

可有不少朋友把“非法社会组织”

“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概念混为一谈

其实三者非同一概念

三者有何不同?

我们今天来看看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解答

 

    一是含义不同

    “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也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社会组织。

    “离岸社团”主要是指内地居民在境外登记条件较为宽松的国家或地区依规注册、却在中国境内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

    “山寨社团”是指“离岸社团”中与内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完全相同或极其相似的组织。

     依据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法律属性为境外非政府组织。

 

    二是法律依据不同

    对“非法社会组织”查处和取缔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有关取缔和没收非法财产的规定;

 

    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监管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该法第九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如果未经登记、备案,却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或以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三是监管部门不同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职责属于各级民政部门;

    依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监管职责属于公安部门。

 

          2017 日《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正式实施后,“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已依法纳入公安部门的监管职责,民政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有效查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同时呼吁社会公众积极提供“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线索和证据,以便政府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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