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重大事项 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重大事项
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健康发展,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管理,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核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重大活动事项内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区域的学术、会议或活动;
(二)举办大型成果展览、广告宣传、论坛、讲座等;
(三)公开举行的募捐、资助和大型公益活动;
(四)参与招投标或承接大型项目;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涉外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誉职务;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组织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
(六)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及各种法律应诉活动的情况;
(七)其它影响重大的群体性或集体性活动。
三、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程序和时限
开展以上重大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活动开展前15日内, 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方式、议程安排事项、重大活动申报表等书面材料,一起上报到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视情派员参加活动予以指导监督。涉及到归口业务管理、外事管理等需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报告备案制度行为要严肃查处
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的重要举措。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切实把握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和要求,认真执行落实。
对于未经申报擅自开展重大活动的,隐瞒重大活动事项的,不如实报告重大活动的,或拒不接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经查实,一律确定该年度年检不合格,并刊登报纸公告。同时,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换主要负责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整改期间必须停止活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有权终止被认为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章程的活动。
以上通知,请全市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执行。
联系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余海波
联系电话:88267803 传真:88300973
附件:中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重大活动申报表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