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市2007年度民间组织年检工作的通告
时间:2014/11/13 13:48:00 作者: 来源:
市各相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省民政厅《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2008年6月30日前对全市2007年7月1日(以登记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前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请各相关民间组织登陆“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http://www.zsonline.gov.cn)办理或直接到我局民间组织管理科领取年检表格。
逾期未能及时完成年检工作的民间组织,我局将在《中山日报》予以“年检不合格”通告,同时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山市民政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